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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部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标的,如发生危险引起损失,则给予一定金额为补偿,亦即以「人」为保障,保险内容包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及年金保险等四种。
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只是人身保险的一部份,是以团体互助法,分散个体危险,兼具保障与储蓄理财双重功能,具有社会性、公共性的特质。
不实告知
不实告知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投保申请时,于口头或书面上对过去或现在的重要事实作虚假陈述,以致保险人无法确实估计危险而签发保单。另外,保险行销人员对保单条款相关事宜的不实说明,亦称为不实告知。
分红保险
被保险人得分配公司可分配盈余的保险,其分配常称分红。可分配红利即实收保费和实际成本之差额,故红利多寡,得视保费和成本而定。
分类费率
分类费率是指依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职业危险分类而制定的保险费等级费率。
平准保费
寿险公司将保险费率平均分担于缴费期间,每年缴交相同的保费称之为「平准保费」。
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仍然生存时,保险公司依照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生存保险不同于死亡保险在于保险金的给付是以生存为给付条件。因此,生存保险以储蓄为主,亦被称为储蓄保险。
危险管理
危险管理是指个人、家庭、组织等考量危险的层级,以最小成本的方法或活动,达成处理危险的最大安全效能。
次标准体
投保后保险公司会依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及职业等进行核保审查,若须加费或削减保额者称为「次标准体」,如过胖或糖尿病患者即属「次标准体」。
死亡保险
死亡保险就是仅在被保险人死亡发生时,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契约所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的保险。死亡保险依保险期为一定期或终身来分类,死亡保险可分为定期保险及终身保险。
住所变更
住所或收费地址是契约双方当事人往来与连系的地点,所以,投保人在其住所或收费地址变更时,须实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以维护保险权益。
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对投保书上「告知事项」部分的书面询问,有据实填写的义务。
定期寿险
此保险是以保障为主、保障期间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于约定期间内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依约给付理赔金。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因具有利害关系而可享有的合法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投保人会因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受伤或死亡时遭受损失,导致经济上的困难,若无发生保险事故,则继续持有。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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