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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能力,保障委托人及利害关系方的利益,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定义
被保险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为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委托人:本保险所指委托人为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协议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凡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使用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行政法规规范和管辖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
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
追溯期:由于在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时间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索赔的时间不一致,为明确保险责任,特在保险单中列明一个日期,自该日期开始到保险期限截止日内,被保险人在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导致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它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为准。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根据被保险人的授权承办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未尽其业务上应尽之责任及义务,造成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限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所支付的有关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论被保险人是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均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从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范围外的业务;
三、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授权从事的审计业务;
四、被保险人未向本公司登记备案的注册会计师从事的审计业务;
五、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经知道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已经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实际已经进行的审计业务;
七、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
八、保险期限结束后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九、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被保险人对外担保产生的连带责任;
十一、政府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失;
十二、一切罚没款;
十三、其他不属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七条 本保险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委托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