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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各类大、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在册学生以及在幼儿园注册的儿童,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30日后(续保者自续保生效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级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级数 医疗费用级距 给付比例 
1 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 55% 
2 1000元以上至4000元部分 60% 
3 4000元以上至7000元部分 70% 
4 7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80% 
5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90% 
6 30000元以上部分 95% 
本公司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治疗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的部分,按上述标准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当被保险人累计自付的合理医疗费用金额超过6000元时,本公司就其超过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则继续承担保险责任90天,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为境外就医,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未告知的既往症;
(三)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五)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椎间盘突出症;
(八)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自杀、殴斗或醉酒;
(十)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十一)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十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五)项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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