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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目的
第一条 为了使居民在使用煤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能得到经济补偿,特开办本保险。
被保险人
第二条 经煤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家属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基本险
1、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泄露造成住房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2、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
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因房内煤气泄漏而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第四条 本公司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本公司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发生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上述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引起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列明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第六条 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稀有金属、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艺术品、古币、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鸟、树、鱼、虫、盆景及其它珍贵财物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三)机动车辆、自行车;
(四)个人生产、流通中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
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及其保险费依据《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保险费规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条 遵守煤气公司、公安、消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妥善安装、安全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附属设备,并对上述设施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其有损坏、泄漏、堵塞等故障及时报修。
第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名称变更、居住地址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和煤气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当尽力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煤气公司、公安、消防部门和本公司。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有权减少赔偿金额、不予赔偿或者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