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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因保险
公司员工意外死亡引起的索赔案。
章某从
2005
年开始任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后担任助理分区经理职务。该保险公司规定,公司为员工提供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职级为助理分区经理的,意外伤残及身故保额为
10
万元。
2006
年
1
月
9
日,保险公司为章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至
2006
年
6
月
30
日。但合同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2006
年
8
月,章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于
2006
年
9
月
2
日再次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至
2007
年
6
月
30
日,与上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衔接,但被保险人的名单中没有了章某的名字。
之后,章某的父母向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予相关利益,但未获受理。于是,章某的父母向椒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新一轮的团体保险中,被告单方面将章某排除在被保险人之外,导致原告在章某死亡后不能按保险合同取得
10
万元的保险金,对此,被告应予以赔偿。因保险合同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故该债权依法由两原告继承。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两原告
10
万元,并返还保险抵押金
5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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