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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太平一世终身寿险条款final.doc

太平一世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172002003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 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 目录 ,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 4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 4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 4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 4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 4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4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5

第十一条          申请时效 ... 5

第十二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 5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 5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 5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 5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 5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保险 ... 6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 6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 6

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 6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 6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 6

第二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7

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 ... 7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 7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 7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 7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一世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5 周岁 [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和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 4 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被保险人年龄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不足 1 周岁

20%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40%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60%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80%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 4 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 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 [3] 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2 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4]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5] 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 , 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6] ,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 2 年或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 [7] 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 [8] 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 [9] 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10]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 2 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