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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一世终身寿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172002003
)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
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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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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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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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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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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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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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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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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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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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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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
目录
,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
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
目
录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
3
第二条
投保范围
...
3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
3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
3
第四条
保险责任
...
3
第五条
责任免除
...
3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
4
第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
4
第七条
保险费的交纳
...
4
第八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的中止
...
4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
4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
4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
5
第十一条
申请时效
...
5
第十二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
5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
5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
...
5
第十五条
失踪处理
...
5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
5
第十六条
保单贷款
...
5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保险
...
6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
6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
6
第
二十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
6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
6
第二十一条
如实告知
...
6
第二十二条
年龄或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
7
第二十三条
未还款项
...
7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
7
第二十五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
7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
7
太平一世终身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5
周岁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未满
4
周岁,则保险金额为下表中规定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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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年龄
|
保险金额(占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
|
不足
1
周岁
|
20%
|
|
满
1
周岁但未满
2
周岁
|
40%
|
|
满
2
周岁但未满
3
周岁
|
60%
|
|
满
3
周岁但未满
4
周岁
|
80%
|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已满
4
周岁,则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
二、祝寿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
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
2
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2
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AIDS
)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
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
,
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
2
年或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
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
10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您可以选择趸交
或分期交纳保险费。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
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自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次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
,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宽限期满日当天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但自本合同效力中止后的
2
年内,您享有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参见第十九条“保险合同的复效权”)。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的,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如果未确定受益比例的,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需要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后即可生效。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获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但如果被保险人是由您承担监护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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